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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款项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并对与其相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施工、采购、监理等环节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项目投资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发改委、经委、国资委、财政、规建、交通、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按照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监督管辖范围。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辖该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辖其中投资比例大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局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局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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