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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2007修订)


  河道流入异龙湖的水质,应当达到功能区规定的地表水标准。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负责治理或者承担治理费用。

  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禁止毁坏河道或者向湖内和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液体废弃物。

  第十三条 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的企业和其它设施,不得新建、扩建排污口。

  现有的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四条 异龙湖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围栏围网养殖,侵占湖区水域、滩地、河道、河堤、湖堤;

  (二)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有害水生物的方式捕捞;

  (三)猎捕、买卖野生动物;

  (四)移动、毁坏风景名胜古迹、保护标志、界碑和水利、水文、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捞、旅游、航运等。

  第十五条 异龙湖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水工程或者其它方式从异龙湖取水的,应当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异龙湖实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和年度封湖休渔制度。封湖休渔、开湖日期和禁用捕捞网具种类由石屏县人民政府公告。

  在异龙湖从事捕鱼、钓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和钓鱼证。

  第十七条 异龙湖实行船舶入湖许可制度。湖内使用非燃油机动船舶作业的,应当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

  第十八条 异龙湖管理区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报经石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开发种植养殖项目;

  (二)采捞水生植物;

  (三)兴建旅游服务设施;

  (四)开展生物治理研究。

  第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异龙湖管理区内从事作业或者经营的许可证照,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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