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龙湖水质保护按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执行。
第五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第一,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六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龙湖的统一管理。异龙湖管理局是石屏县人民政府管理异龙湖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异龙湖管理区保护规划,并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异龙湖水生生物资源的调查,建立档案;
(四)依法征收异龙湖管理区内的有关规费,做好异龙湖管理区的保护和管理;
(五)负责异龙湖引水、蓄水、输水的水量调度。确需调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的湖水,应当经石屏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行使异龙湖管理区内水政、渔政、航务、水生动植物管理、林政、环境保护、土地等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石屏县公安局异龙湖公安派出所负责异龙湖管理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八条 异龙湖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由石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石屏县做好异龙湖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建设,指导种植户安全施用农药、化肥,防止农药残毒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异龙湖水体。
第十一条 异龙湖保护区内实行封山育林,发展生态公益林,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湖岸风景林带。
异龙湖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垦、盗伐滥伐林木,临湖面山禁止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第十二条 在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进行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