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于2007年2月1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从2007年 7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19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19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异龙湖管理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异龙湖管理区为:异龙湖水体及正常蓄水位以内的区域,莲花池湾、过细湾、白浪湾、青鱼湾、毛木嘴至红坡头湾的围堤外坝坡贴脚线水平距离20米以内,斗山嘴闸至青鱼湾闸的河道,城河、城南河、城北河等河流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及河道两岸外侧水平距离各20米以内的范围。
异龙湖管理区以外的径流区域为异龙湖保护区。其范围为:东至坝心镇四家村与建水分界线,南至坝心镇老海资村与红河水系之间分水岭,西至宝秀关口分水岭,北至乾阳山分水岭。
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的界线,由石屏县人民政府设置界桩,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异龙湖正常蓄水位为黄海高程1414.2米,最低运行水位为黄海高程1412.0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