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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通知
(深卫发[2001]82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保障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药品质量和居民用药安全、便捷,落实市药监局、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及市工商局整顿和规范管理医疗器械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药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提供便捷的用药服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努力实现服务模式转变,以人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畴,提供连续的、综合的健康服务,完成包括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含计生技术服务)、慢病管理及疾病诊疗等六大任务。指导居民安全、合理使用药品是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必不可少的优质服务之一,但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仅允许提供医生处方配药,不许设置对外开放的药房或将内设药房扩大化、开放化,甚至变为一个营利性药房。
  二、加强管理,保障居民用药安全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具备独立进行药品采购的条件与资格,因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举办单位要统一采购,加强管理,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药品售价,严禁将药品按批发的方式加成后拨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保证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售价不高于本部其他部门的零售价。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完善药品申领、发放和使用制度,按照深卫发(2001)65号文件要求,全部使用电脑进行管理,药品领用、发放和使用记录必须保存至药品有效期限后一年(至少两年)。
  逐步实行药品标签制度,药品零售前进行标准化分装,发放前向服务对象说明用法、用量及其使用注意事项,药品包装上要使用标签注明药品名称、总量、用法及中心电话等项目。
  三、落实措施,规范使用和提供药品
  各有关单位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按照市药监局深药管(2001)83号文件的要求,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于10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各区卫生局,10月31日前,各区卫生局将辖区内各中心查纠及整改情况统一报告市卫生局。从11月开始,市卫生局等四个部门将统一组织进行调查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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