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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及时向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塔)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箱、塔)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顶部设有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箱、塔)结构坚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箱、塔)的装置;
  (四)水池(箱、塔)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五)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六)建筑材料、管材、阀门、原材料涂料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七)机泵房与蓄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八)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放点,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由供水设施产权单位(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
  责任单位应当接受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二)委托专业单位对水箱(池、塔)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
  (三)对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定期将水样送至有供水监测资质的机构检测;
  (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报告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和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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