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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做到“补贴政策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区域和数量公开、据实进行结算”,确保补贴资金发挥作用。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经农业(畜牧)部门审核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达不到配种要求的,不给予补贴。达到配种要求的,每份精液价格少于10元,按实际价格计算,每份精液价格多于或等于10元,按10元计算;每胎配种使用1份精液,按1份精液结算,每胎配种使用2份或2份以上精液,按2份精液结算。补贴资金按季进行结算,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农业(畜牧)部门结算申请和结算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到供精单位。

  第八条 各级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使用、管理中央生猪良种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畜牧)部门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地级市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上年度生猪良种补贴节余资金,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省农业厅负责开展供精单位资格及其良种公猪品种评定,在省农业信息网、省养猪信息网上公布入选的供精单位及良种公猪品种,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猪人工授精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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