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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粤农〔2007〕260号)


各项目县农业(畜牧)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广东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确保生猪良种补贴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有关市县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 补贴对象:项目县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各项目县良种补贴能繁母猪数量不得超过省农业厅核定数量。具体补贴对象由各项目县农业(畜牧)部门确定。

  第四条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五条 补贴方式:省和地级市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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