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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关停和淘汰进度。

  2007年、2008年主要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中频炉等生产设备以及目前已停产的钢铁企业,公称容量10吨以下电炉、转炉,100立方米以下高炉;关停广钢南方钢厂。其中,2007年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10万吨,落后炼钢能力300万吨;2008年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37万吨,落后炼钢能力191万吨。

  2009年主要淘汰公称容量10吨以上(不含10吨)15吨以下电炉、转炉;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钢能力277万吨。

  2010年主要淘汰公称容量20吨以下电炉、转炉,100立方米以上(不含100立方米)300立方米以下高炉;关停广钢芳村钢厂;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115万吨,落后炼钢能力734万吨。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关停和淘汰范围的钢铁企业实行更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在取消峰谷电价等优惠用电政策的基础上加价02元/千瓦时,并研究采取更严厉的限制措施。各地针对关停和淘汰范围的钢铁企业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包括小水电)一律停止执行。价格、经贸、电监、电网等单位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钢铁企业,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二)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尽快组织制订并实施广东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加强对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产处理。

  (三)强化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加大对钢铁产品质量的监管,禁止生产、使用超过允许公差范围、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钢材。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钢铁流通企业经营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处罚,并追溯提供货源的生产企业责任,一并予以重罚。加强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钢材的抽检监督和监理,严禁关停和淘汰钢铁企业的产品进入建筑工地。加大对关停和淘汰钢铁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

  (四)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清理、取消对关停和淘汰钢铁企业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办法。金融机构对关停和淘汰钢铁企业不得新增贷款投放,并收回已投放的贷款。

  四、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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