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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7〕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统筹做好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实施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162万吨,炼钢能力1500万吨左右。(含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环保搬迁关停炼钢能力350万吨)。

  (二)工作原则。

  1政府负责,各方配合。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

  2整体实施,稳步推进。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5号令),列出所有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并按照关停和淘汰进度有条不紊地推进相关工作。坚持一手抓关停淘汰,一手抓社会稳定,在抓好关停淘汰的同时,妥善处理各种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监督,依法淘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差别电价、环保、质监、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促使落后钢铁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二、工作任务

  (一)关停和淘汰范围。

  “十一五”期间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范围包括:容积300立方米以下高炉(专业铸铁管厂除外);公称容量20吨以下转炉;公称容量20吨以下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产品除外)以及中频感应炉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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