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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

  第十四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

  (二)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清洗有毒器具;

  (三)新建排污口;

  (四)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

  (五)未经批准的开船作业;

  (六)垦荒、放牧,规模养殖和规模屠宰畜禽,丢弃畜禽尸体;

  (七)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含磷洗涤用品;

  (八)未经批准采捞水草;

  (九)毒鱼、炸鱼、电鱼、网箱养鱼及未经批准的捕鱼,向水体投放对水质有害的水生生物;

  (十)围湖造地、造田、建鱼塘;

  (十一)猎捕野生水禽;

  (十二)毁林、毁草、挖树根;

  (十三)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或者导致生态破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不再建盖新的住宅,原有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六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对湖泊水质产生严重污染的项目;

  (二)直接向入湖河道、沟渠排放污水、废水、废液,倾倒固体废弃物及丢弃畜禽尸体,清洗有毒器具;

  (三)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含磷洗涤用品;

  (四)毁林、毁草、挖树根;

  (五)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十七条 星云湖渔业发展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重点发展大头鲤(大头鱼)、星云白鱼(真白鱼),人工放养鲢鱼、鳙鱼、青鱼、鲫鱼、鲤鱼。

  在星云湖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经过实验并进行科学论证,由江川县人民政府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星云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捕捞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区域、时限、渔具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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