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星云湖保护列入工作计划,做好湖泊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防治水污染。
星云湖保护区范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星云湖的保护工作,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星云湖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周边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名木古树和渔沟的保护。
第十条 星云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玉溪市、江川县财政预算。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依法上缴江川县财政。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有关规费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星云湖的水环境质量状况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星云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湖泊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对在星云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江川县人民政府设立星云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施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对星云湖水资源、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沿湖各乡镇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八)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江川县有关职能部门对湖泊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江川县人民政府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江川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