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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3号)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9日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星云湖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星云湖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星云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星云湖最高蓄水位为1722.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20.8米。

  星云湖水质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星云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星云湖水体及星云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级保护区的界线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界桩。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星云湖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江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星云湖的保护工作。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星云湖保护利用规划,逐步建立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七条 星云湖水资源调度由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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