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2号)
《
云南省档案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云南省档案条例》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9日
云南省档案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以不同载体表现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基础设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保护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州(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将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