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对在社区工作的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充分发挥团队作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对承担全科医学教学的人员,包括全科医学理论教学老师及临床、社区实践基地带教人员,需进行全科医学理论知识、相关技能和全科医学教学方法的培训,使其具备全科医学理论和临床、社区实践教学能力,能顺利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章 考核、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要对各类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参加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轮转考核和阶段考核由培训单位负责考核,培训全部结束后的综合考核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的全面考核和考试,合格者获得《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具体办法按卫生部相应办法执行;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的轮转考核和阶段考核由培训单位负责考核,培训全部结束后,由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全省统一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具体办法按省卫生厅相应办法执行;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登记按照《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执行;其它各类形式的培训由培训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办法的制定及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档案,对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类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活动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要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接受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基本情况与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聘任、晋升、任职、执业再注册等密切结合起来。并把执业医师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或《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执业护士取得《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作为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科医学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市卫生局定期对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各区培训站、各临床和社区实践基地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者将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者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所需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预算,列出专款用于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并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