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科医学各类人员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2、组织全科医学师资队伍。
3、指导各区培训站工作,指导和协调各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的教学工作。
4、安排培训人员的临床和社区实践。
5、开展全科医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等。
第八条 各区卫生局可设立相应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监督、组织、评价等。
第九条 有条件的区,申请并经市卫生局审查后可设立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站,培训站的职能是:
1、协助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在本辖区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
2、组织本辖区全科医学各类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的全科医学各类培训。
3、协助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作好培训人员的临床和社区实践安排。
第十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本机构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计划制定、经费预算、培训人员安排等。
第十一条 设立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设置标准按卫生部《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基本要求》执行,主要设在二级甲等或县级及以上医院,按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承担全科医学临床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设立全科医学社区培训基地,设置标准按卫生部《全科医学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执行,主要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承担全科医学社区实践任务。
第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须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并备案,未经市卫生局批准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从事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年初上报、培训前审核备案、培训后总结汇报考评”制度。我市各级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机构在每年十二月底前要将下一年培训工作计划报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展每项培训前需将培训具体实施方案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并在培训项目结束一周内将培训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