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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全科医学培训对象是从事或即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取得其它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
  第四条 培训目标:通过对我市已从事或即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贯彻执行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明确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义,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能初步掌握社区卫生服务、全科医学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全科医疗服务的特点,提高防治社区常见疾病和解决社区健康问题的能力。
  3、具备全科医学思维能力和诊疗策略,能在社区卫生服务实践中自觉运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在社区开展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维护和促进社区人群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社区提供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以适应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处室领导及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领导组成。其职能是:
  1、研究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
  2、研究和提出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3、制定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成员由科教处、基层卫生与妇幼处及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人员组成。其职能是:
  1、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负责各区培训站的资格审查。
  3、负责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的资格审查。
  4、负责全市全科医学各类培训的规划制定及各类培训的审核、监督、评价等。
  5、负责对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各区培训站及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的建设进行评估检查。
  第七条 “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挂靠在深圳市医学培训中心,在市卫生局的领导和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承担全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具体事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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