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卫发〔2005〕72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发展,建立一支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深入、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粤卫〔2004〕193号)和《深圳市2004-2010年全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深卫发〔2004〕106号),特制定《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全市按广东省统一要求,实行“五个统一”(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二、建立“培训计划年初上报、培训前审核备案、培训后总结汇报考评”制度。我市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机构或各区卫生局在每年12月底前要将下一年培训工作计划报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展每项培训前需将培训具体实施方案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并在培训项目结束一周内将培训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要求做好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并将培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
卫生部《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为加快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发展,培养一支思想和技术过硬、适应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全科医师、社区护理等专业技术队伍,确保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科医学是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提供连续、综合、便捷的基本卫生服务的新型医学学科。全科医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应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开展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卫生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