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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双信封评标法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评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为15%以下)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能够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程。
  (三)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技术复杂程度一般的项目。
  (四)双信封评标法:招标人先打开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后,再拆封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并对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双信封评标法一般用于勘察设计或者技术复杂、带案施工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保留意见,但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阐述理由并记录在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未能遵守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招标人应当宣布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将合同依次授予后备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合同约定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按照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多边协议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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