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港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代表参加。
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招标人不予接受: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的;
(三)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港口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在省级及以上交通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协助推荐专家,但不得设立地方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所提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方可进行详细评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七)投标人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
(八)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以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者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的,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的,应当作出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应当从是否响应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五)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六)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一)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三)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出现偏差,但废标条款中未明确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当视作细微偏差,不得作废标处理,可以通过澄清和酌情量分的方式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