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达到成员总数的50%以上,评审专家应当在省级及以上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一)采用强制性条件评审法的:资格评审合格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根据评分由高到低的名次,选定各合同标段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十七条 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地载明所有实质性内容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概况;
(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五)投标报价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原则;
(八)合同条款及合同协议书内容;
(九)图纸及技术资料;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废标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出现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款。废标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予以载明,未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载明的不得作为废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日15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修改、补充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编制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二十三条 港口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二) 授权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的);
(三) 投标担保;
(四) 投标报价;
(五) 投标文件附表;
(六) 项目组织设计或技术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