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分析;
(七)调查和处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八)对在我省从事港口建设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手续;
(三)有相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或者有相应的招标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www.infobidding.com)上公开发布,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相应资质要求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将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报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可以不进行招标规定的,应当经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由外资或民资投资建设的港口项目,除码头、防波堤、锚地、进港航道、港口设备安装等工程以及港区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外,其他项目可以不招标。
第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六)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
(八)进行评标,形成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十)将评标报告报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不适用资格预审部分的程序。
第十一条 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后续的评审。
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一般采用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工程施工或者货物采购招标,施工工期特别紧的工程招标,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的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等,可以采用资格后审。
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合同标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合同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港口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划分合同标段,合同标段的划分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