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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交法[2007]50号 2007年7月18日)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港口建设新要求,规范我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第4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请在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包括:码头工程、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进港航道、护岸工程、道路、堆场工程、地基加固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以及附属工程等项目。
  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包括港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
  第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设置的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由省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沿海港口、长江港口、干线航道沿线港口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码头工程、防波堤工程、进港航道、锚地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等主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以及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港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依法办理港口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项目的审批;
  (三)接受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等主要事项的备案;
  (四)对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等重要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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