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深入贯彻《
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各县(市)、区单独或挂靠设立一个精神卫生中心和精神卫生防治日常办事机构。落实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经费和贫困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管理体系,健全以防治、康复和干预为基础的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工作网络。
(三)卫生监督体系
1.市和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工作用房、工作经费、执法工具和人员配备要适应卫生行政执法的需要。到2010年,市卫生监督所装备达到卫生部规定的基本配置标准,综合业务能力达到国内同类城市领先水平。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装备达到卫生部推荐标准的80%以上,综合业务能力显著提高。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软硬件配备达到《宁波市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80%以上。
2.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充实监督执法力量,提高现场检测、调查、取证能力。全面推进和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监管,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市场、公共场所、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健康相关产品等领域的卫生监督工作。
(四)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1.按照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市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综合救治能力。各县(市)、区(除海曙区、江北区、江东区外)均要在一所公立医院内设置独立的传染病病区,其他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设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感染科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肝炎门诊。
2.建立健全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各县(市)、区急救站(分中心)为基础,急救分站为基点的全市急救网络体系。各县(市)、区(除海曙、江东外)都要建立独立设置或依托于综合医院的急救站(分中心)。宁波市中心城区按急救半径5公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按急救半径8公里、其他城镇按急救半径15公里或反应时间20分钟来设置急救网点。边远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转运。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筹建职业病临床治疗基地和化学烧伤、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按标准设急诊科,并配有重症监护病房(ICU)。市急救中心和各县(市)、区急救站(分中心)建设符合国家标准。
3.加快市中心血站的软硬件建设,其工作用房、人员配备、工作经费要保证血液安全和血液供应的需要。加强各县(市)、区献血管理机构建设,核定人员编制。理顺采供血机构管理体制,确保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