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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二)健全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整顿监管队伍
  1、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3]159号)和《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50号)等有关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特别是乡镇自用船、渔船、水库生产工作船等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协调工作;渔业船舶和水库工作船舶安全监管由水利(渔政)部门负责;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风景园林水域的船舶安全日常管理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风景旅游区水域船舶的安全日常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农场水域的船舶安全日常管理由农业主管部门主管负责;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坊碍、破坏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以县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和渔政机构监督管理为保证水上交通安全联席管理机制,切实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责、分工协作、监管有力。
  2、落实辖区水运企业(业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安全经费的投入,指派专人负责签单发航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必须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四个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并推行“执法人员培训”、“船员、船主培训”、“渡口汛期封渡减载”、“水情传递”、“督查、巡查”、“五不出航”、“安全诚信船舶和黑名单”以及“重大隐患抄告”等安全管理制度。
  3、开展一次以履行法定职责、改进和加强工作作风为主要内容的监管队伍整顿活动。通过查职责、查思想、查工作和查作风的“四查”活动,强化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理念,树立脚踏实地、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和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的形象,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人员资质、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整顿,及时发现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过错追究制度,凡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尽职尽责、作风不正等都要进行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方式采取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建议或决定其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特别是对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一查到底,从严处理;对违规乱许可、乱发证、巡(督)查不到位、对查出的隐患不采取措施、不跟踪整改、不按规定上报等失职失察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对涉水部门或单位干部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力的,要抄告有关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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