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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2、加强源头管理,全面清理整治乡镇船舶,严把准入关。
  (1)各县(区)人民政府对乡镇管船机构进行清理,按照《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立管船机构、配备专(兼)职管船人员,落实管船经费,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乡镇为单位,逐村逐船按“自用船舶管理规定”开展乡镇自用船清理,合格的由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乡镇政府重新发证,限定航行区域,在显著位置标明“自用船舶,严禁载客”字样。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自用船和超过自用船吨位的船舶,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按相关程序依法取缔。乡镇管船站对乡镇自用船操作人员进行驾驶常识和安全法规等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人员,取消其操作资格。
  (2)各县(区)水利(渔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按照国家有关渔业船舶、水库工作船舶的管理规定,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和水库工作船舶认真进行清理整顿,严格限定用途。
  (3)各县(区)海事机构对辖区范围内的客(渡)船舶立即进行清理,全面开展针对乡镇客(渡)船船舶适航及船员适任状况的大检查。对每一条通航河流、每一个码头、每一艘客(渡)船、每一个细节都要进行认真的“拉网式”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凡证书证照不齐、船舶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船员不适任、未悬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责任告示牌”、在不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上航行的客(渡)船舶,一律强制停航、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一律清退出水运市场。必要时,海事机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强制停航措施。
  3、清理归并渡口,规范渡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汛期前必须完成对辖区内的渡口(码头)的清理、撤并和规范工作,制订科学合理的渡口、码头和停靠点布局规划。对清理规范后的合法码头、重点渡口和一般渡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在清理中在坚持“既有利安全,又有利群众需求”的原则,视情况分别对待:一是对农民群众出行确实需要,但既没有客、渡船,也没有客渡码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多方筹措资金设立渡口和建造符合规范的客、渡船。二是对事实上存在但未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要进行全面审查,符合设置条件的要完善审批手续,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要坚决取缔。三是对已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全部重新进行审批,合理归并,在清理时要按照同一河段上下游两座渡口、码头、停靠点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小于500米的渡口归并合一,客渡船较多的渡口应增加泊位。所有经批准的渡口码头,在渡口告示牌上加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并公布责任人,同时加快推动“以桥代渡”工作,对日均客流量大于300人次或年客流量大于10万人次,中洪水期河面宽度小于100米,两岸地质、地形条件较好适合建桥的渡口,尽可能实行渡改人行桥;对国道、省道、县道及车流量较大的乡镇交通要道的重点渡口尽可能实行渡改公路桥。加强对渡船及渡口设施管理工作,多方筹措资金,更新渡口设施和老旧渡船,对载客30人以上的渡船由当地县级政府统一公布,并在船上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责任告示牌”,加注安全生产责任人、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及人员、签单管理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对渡口(码头)继续执行“两线一牌”和“签单发航”制度,签单员必须落实,签单手续必须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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