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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强化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防控工作,完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各地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消防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要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治、销案的整治制度、程序和整治协调机制,坚决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特别是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作出决定,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本行业本系统消防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社会消防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危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竣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歌舞娱乐游艺放映等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工商、文化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安监、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运管部门不得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重点解决人员密集和易燃易爆两类场所疏散通道不畅、安全出口不足、消防设施不满足要求的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集中清理整治,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不留死角。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业主负责机制,切实承担“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1、全市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建设计划(略)
  2、全市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建设计划(略)
  3、全市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建设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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