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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按省规定范围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分担。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教科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各县(区)按农村贫困率30%、小学寄宿率30%、初中寄宿率60%,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四)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预算内拨款全面达到省制订的基本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分担。
  (五)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从2006年起,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标准、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计算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与省按5:5分担,省、市按8:2分担,市、县(区)按5:5分担。
  (六)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教师工资仍按照现行体制由县(区)承担。各县(区)统一执行的津补贴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县(区)财政负责落实到农村中小学教师。
  (七)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承担。
  三、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重点
  (一)坚决制止乱收费。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管费。寄宿制学生住宿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除此之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和学生乱摊派、乱收费。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力度,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制度,全面落实学校收费公示制,加强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乱收费和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强化预算和财务管理。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必须按照中央、省的规定,在市、县(区)的财政预算中单列,不得挪作教师的工资和津补贴等。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预算下达我市后,市级财政以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专款的形式及时向县(区)下达并及时调度资金。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在学校开学前到达学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预算编制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建立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作为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事项。县(区)政府要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切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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