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6〕74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和加强我市政务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列入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内容,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市委、市政府的交办事项列入工作目标。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确定1名领导负责,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为内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将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代表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对“中心”的工作经费应切实给予保障。“中心”的办公地点,应放在地理位置居中、交通便利的地方,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心”的工作,接受“中心”在行政审批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真正把“中心”建设成为政府及其部门统一面向社会行使政府服务职能的机构。
三、严格执行“一个窗口对外”的规定
“中心”要会同法制办、审改办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保留的经政府同意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政府服务事项,必须在“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和缴纳,任何部门不得在原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更不允许擅自将政务服务项目撤出“中心”。市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县(区)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得对县(区)部门的服务事项是否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设置障碍。“中心”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中心”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