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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室内照明、光纤、电话线路采用暗线预埋;
  (三)卫生间配蹲便器、面盆、墙地面贴瓷砖;
  (四)厨房墙、地面贴瓷砖;
  (五)进户安装防盗门、室内安装木门;
  (六)安装铝合金窗;
  (七)室内墙面、楼面采用仿瓷;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具体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个产权户500元计发;生产性企业的生产设备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市中区、东兴区城区范围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元计发;资中、威远、隆昌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发;各乡镇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2.2元计发。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的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最低保底价政策,每个产权户每月最低临时安置补助费为200元。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执行最低保底价政策。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额的0.6%按月计发,每月最低不低于300元。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加发停产、停业补助费,逾期不足6个月的,每户每月增加100元;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每户每月增加200元;逾期1年以上的每户每月增加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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