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听证规定(试行)》已经2007年10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七年十月十三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听证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起草或者送审的规章的意见,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有规章起草权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规章,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章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起草、审查规章,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必要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起草单位也可以联合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单位为听证组织机关。
第五条 需要听证的事项,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起草或者送审规章的具体内容确定。可以就某一个事项听证,也可以就几个事项共同听证。
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阅读、研究规章征求意见稿,认为有需要听证事项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由法制机构决定是否听证;决定不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