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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各统筹地区要本着方便就医和降低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要切实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 发挥社区卫生和中医药服务作用。要充分利用社区卫生和中医药服务资源,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定点范围,合理确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和中医药诊疗项目。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制定方便快捷、管理高效的业务管理流程,逐步实行双向转诊和社区首诊制度。要采取降低起付标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等措施,引导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鼓励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

  四、相关改革

  (十一) 继续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着力解决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切实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医疗保障体系的配套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制订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五、组织领导

  (十三) 明确工作进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7年开始试点,郑州、洛阳、南阳和济源等市于9月底前启动实施;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50%以上的省辖市进入试点范围;2009年全面铺开,全省基本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在本地的整体推进。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由省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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