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100-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以300-400元、市级医疗机构以400-600元、省级医疗机构以600-900元为宜。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每年度不低于20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个人也要承担部分费用。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及费用支付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各地要探索建立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或提高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七) 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资源。各地应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加强街道、社区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扩大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便民利民、服务快捷的作用。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服务设施,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
(八) 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 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实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合理增加儿童用药。要根据参保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医疗需求,对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进行合理调整。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