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豫政〔2007〕6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现就建立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 总体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2007年开始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 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以设区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二、参保范围、筹资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
(三) 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 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人群基本医疗需求合理确定。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左右,学生和少年儿童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元左右。具体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调整筹资标准。
(五) 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对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对困难城镇居民参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