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现役军人牺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发给一次性优待金2万元。
二、优待金的申领与发放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区民政局申报,各区民政局汇总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享受优待金的人数和金额等情况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各区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二)义务兵家庭凭《优待安置证》领取优待金。在市区入伍,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已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或街道(乡、镇)代为储存,待退出现役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凭荣誉证书、《军人立功受奖通知书》,当年发给优待奖励金。一年内受二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发给。奖励金发给义务兵本人或家庭。
(四)入伍后父母双方户粮关系迁入市区的,需由入伍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转接军属关系后,第二年开始按本办法发给优待金。
(五)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其家庭享受优待金至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征招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六)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的有关优待安置事项,按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执行。在市区内高校应征入伍的非市区户籍的在校大学生,给予每人每年7500元的定额补助,补助金由高校所在地区民政局发放。
(七)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教的,取消当年优待金。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优待金。
三、经费保障
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高校入伍大学生的定额补助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对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继续由市、区二级财政各承担50%。优待金的发放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四、其他
各县(市)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本办法自2007年度开始起执行,原《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属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使用办法》(甬政办发〔2003〕2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