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军分区司令部 二○○七年九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及拥军优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管理办法。
一、优待金发放标准
(一)市区义务兵家庭可享受两年优待金。义务兵家庭当年度优待金标准:以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市区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义务兵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可对义务兵家庭给予优待金以外的补贴。
(三)凡在《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范围内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一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增发50%。对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5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