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府办〔2007〕159号 2007年10月8日)
为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针对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实施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拆除重建后的房产性质
依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等城中村(旧村)改造相关政策开展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拆除重建的房产除政策性住房外,按规定缴纳或减免市场地价的,均为市场商品房。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套型比例的确定办法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属于原村民“一户一栋”还建住房的,每户480平方米以内的还建住房,不计入套型比例;其余部分应按国家及我市有关套型比例的规定执行。
不计入套型比例的总建筑面积由区政府根据拆迁协议、原村民户籍等情况予以确定。区政府应建立相关台帐,向市城改办、市规划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汇总表。
城中村改造项目分期实施的,套型比例可按整个项目核算,也可按分期项目单独核算。
三、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分期实施程序
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分期实施改造,改造项目的分期时序、分期改造用地规模、分期改造主要要求由改造专项规划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分期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建设和谐社会及落实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造项目稳妥有序推进;改造专项规划确定的改造目标能够实现;主要公共配套设施率先完成;前期要兼顾落实后期的拆迁安置;主要开发利润在中后期产生等。
分期实施改造的有关具体操作,按以下程序由各区政府、市城改办、市规划部门、市国土房产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管实施。
(一)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分期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的分期时序、分期改造用地规模、分期改造主要要求确定分期实施监管方案,并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实时监管。监管方案应当明确监管内容、改造项目的分期、改造进度等内容。区城改办与改造主体(股份公司、开发企业)根据区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确定具体监管措施。
(二)市城改办对监管方案和监管协议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