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豫民函〔2007〕166号)
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筹备组:
你们2007年9月30日《关于成立登记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的申请》收悉。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具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特此批准成立登记,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成立登记后,要遵守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到公安、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报告重大活动事项,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坚持“倡导信用、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办会宗旨,积极开展信用宣传与监督,协助政府制定信用管理规范,开展信用维权活动等,为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