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7〕216号 2007年9月29日)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提高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建设责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包括我市市区两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行政事务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实行重大事故事件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制度。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政府作出说明。
第五条 实行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
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第六条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
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事件,是指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
重大事故事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讨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交专门报告。
报告应当说明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包括行政措施是否适当、管理制度是否缺失以及是否疏于内部管理等。存在履责不力情况的,应当剖析原因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