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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年度重点项目是指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资源整合且效益显著的项目。

第五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先报市信息产业局进行审核,市信息产业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市发改委根据市信息产业局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进行立项审批。未通过市信息产业局审核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未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电子政务项目,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增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抄送市发改委和市信息产业局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六章 咨询、招标与监理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对项目需求、目标、可行性方案等进行前期咨询。
  第十七条 为保证电子政务项目投入应用后的升级、维护的及时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注册在本市且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含系统集成企业)承建,或者外地软件企业(含系统集成企业)与本地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含系统集成企业)共同承建,并依照《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非注册在本市的软件企业(含系统集成企业)承建。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施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按照同步设计、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抓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专家评审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应当申报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组织审定后,确定项目保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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