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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牵头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会同编制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对电子政务项目方案进行前期审核,负责电子政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保护等级评审,以及项目竣工后专项验收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对申请立项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和可行性方案审批,会同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编制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
  市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负责对市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会同审核市财力建设资金年度计划。
  第六条 各县(市)、区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他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及安全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完成公共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

第三章 电子政务规划

  第七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四章 年度建设计划与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及各部门需求情况,提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草案,递交领导小组讨论审核,依据审核意见制定出全市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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