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7〕75号)精神以及《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市级财政性资金包含市财力建设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单位自筹资金。
第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需求主导,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及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审定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纲要,研究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核确定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提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协调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中的资源整合共享问题,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以及全市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