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管理监督责任
(一)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
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管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做好监督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涉及招标投标的审批、核准等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五)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违反本细则,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本细则,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除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按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列入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产品,按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直属分支机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为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