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五)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六)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由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并在指定的网站和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现场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申请核查。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向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条 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宁波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
(一)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二)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或核准部门、以及招标人,有关审批、核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三)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人员等在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并及时将有关信用记录提供给依法设立的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办理服务机构,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