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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五)建立评标专家评审结果后评估制度。经后评估认定评审结果显失公正的评标专家,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评标专家评审结果后评估实施办法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信息化项目评标专家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由宁波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
  (一)招标人制定评标标准时,应考虑项目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基础设施条件、资金状况和资信等级、行业资质、人员素质、管理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等因素,原则如下:
  1.标书分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评标方法。
  2.商务标评标方法采用复合标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
  以复合标底方式计算商务标的,以标底为基准,上浮下浮均按一定比例打分,计算出的商务标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3.技术标评标方法按照系统设计方案、技术规范响应性、施工组织和工期、质量及技术服务、合同条款承诺以及系统集成等行业资质、业绩信誉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定。行业资质凡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在评标过程中一律平等。
  (二)投标人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列为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或其他标准方法要求的;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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