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具有承担同类型项目经验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印章。
(二)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授权书;
4.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和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5.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6.计划进度和人员配置;
7.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8.提供方式及质量、数量;
9.对系统管理人员和用户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必要的培训计划;
10.售后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11.对项目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12.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开标
(一)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二)开标时,可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二)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在评标前24小时内从市综合性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市综合性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服务机构内进行,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三)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的相应资格条件。
招标人应在评标前将招标人代表或者受托参加评标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资料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人告知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后,应主动、如实反映是否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存在应回避的关系。如有回避的,需向招标人提出回避要求,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调整评标委员会成员,使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