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业绩、施工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内容还应包括:
1.投标人单位全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
2.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从事专业、职称资质及研究方向;
3.投标人承担过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4.项目所需技术设施及设备条件;
5.投标人近两年财务情况资料及资信证明文件,资信及自有资金情况;
6.售后服务承诺;
7.系统集成等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8.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或材料。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三)资格审查文件中涉及对投标人系统集成、监理等行业资质要求的,其资质要求应当与标的物投资额相匹配(宁波市优秀系统集成企业不受此限制):
1.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投标人需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
2.投资额在1000万元到1500万元的,投标人至少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及以上资质。
3.投资额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投标人至少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及以上资质〔含宁波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过渡期(地方)临时资质〕。
4.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投标人至少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以上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以上资质〔含宁波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过渡期(地方)临时资质〕。
(四)资格审查文件中涉及售后服务响应时间的,原则上要求现场维护服务响应时间在2小时以内。
第十四条 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选择入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招标人不得推荐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且合格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