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主要内容及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和完成时间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定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等实质性要求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四)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招标人如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更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同时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更改补充的内容一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设备参数等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以故意提高资格、资质等级要求、预先垫付资金等不合理手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六)招标文件应将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单独列出,明确表述。
(七)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至停止出售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截至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发布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时间、目标;
3.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4.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收费标准。
(二)招标人应按《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现场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并且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经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人负责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工作应接受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