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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主要内容及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和完成时间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定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等实质性要求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四)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招标人如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更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同时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更改补充的内容一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设备参数等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以故意提高资格、资质等级要求、预先垫付资金等不合理手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六)招标文件应将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单独列出,明确表述。
  (七)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至停止出售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截至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发布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时间、目标;
  3.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4.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收费标准。
  (二)招标人应按《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现场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并且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经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人负责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工作应接受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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