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为国家有关部门直属分支机构;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已经履行核准手续的;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5日前,向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证明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三)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资格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四)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的一个专职代理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代理的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六)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资料备案
(一)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招标程序。
(二)招标文件备案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补充件。招标人认为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一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