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必须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及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市级及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事项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集中办理。
其他县(市)、区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计算机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的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
(三)咨询、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
(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信息化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财政性资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需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和理由,并按照《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的项目,属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资格